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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无法无规很难赔
浓缩信息:一位消费者购车后在经销商处做装饰,安装了汽车防盗器。半年后汽车竟然自燃烧毁。消费者向律师咨询,认为安装防盗器、改动线路是在特约维修点做的,汽车厂家和维修点应当赔偿损失。律师的意见简单明了:若是改装引起的,就由汽车厂和改装单位赔。如果不是改装引起的,就由汽车厂自己赔。
《江南都市报》刊登了一篇《“汽车自燃”找谁赔》的小文章。其内容在浓缩信息中已经很明白了。汽车自燃事故不少,是有个要找谁赔的问题。但《江南都市报》回答消费者问题的律师,可能对汽车了解得太少,于是他的回答简单得让人看不懂。这里,且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律师的回答,将自燃分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进行改装的单位自己赔,第二种情况是汽车厂同改装单位一起赔。报纸上的原文是:“第一,如果自燃是由于汽车改装而引起的,那么应该由责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本案中是厂家的特约维修点改装的,那么应该由厂家和维修点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如果自燃不是由于汽车改装引起的,与改装无关,那么虽然厂家在质量担保条例中有免责声明,根据《合同法》和《消法》的相关规定该加大消费者义务,减轻自身责任的声明无效,因此厂家仍应承担责任。”
报纸上这个说法,说穿了,该案例就是无论如何都应该由汽车厂或者改装实施单位赔。但是,汽车这么复杂的东西,会由于使用或保养不当而导致一些问题,其中包括自燃。律师显然忘记了汽车出事的因素中,还要考虑消费者本身。改装过后又用了半年,这半年里是否会出现一些引起汽车自燃的因素?律师凭什么断定责任只在于汽车厂或改装单位呢?因此,《江南都市报》请的这位律师说的外行话,其参考性要打折扣。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汽车自燃事故越来越多。汽车自燃往往来得突然,后果严重。懂点汽车的人应该很容易想象,在处理汽车自燃事故时,我们经常要面对一个很要命的现实:自燃的汽车往往烧得千疮百孔,甚至烧得只剩下一堆废铁(例如上述实例是“自燃烧毁”),寻找其自燃的原因难度极大,要断定是否汽车厂与改装单位责任,其实很不容易。另外,目前国家并没有制订一个法律,规定汽车购买后(或被改装后)某个期限功某个行驶里程内发生自燃事故肯定由汽车厂或改装单位赔。但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在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况下,汽车厂和改装厂应该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补偿。既然如此,律师针对上述案例只提出两种责任认定结果,非此即彼,不见得说得通。
另外,《江南都市报》文中还有个疑点。一方面称消费者购车后在“经销商处”对汽车做了一些改动,另一方面,又说改动是在“特约维修点”做的。经销商与特约维修点可能重叠,但也可能是两家。究竟是谁改动的?汽车厂是否授权?这个事情都没说清楚,律师更不好大了胆子提什么参考意见了。
实际上,有很多汽车自燃事故无法认定谁赔偿,用户没有维权条例和法规的保证,得不到起码的赔偿!他们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既然如此,我们面对汽车自燃,便有很多工作要做:一类是防患于未然型的,例如培训消费者如何防止汽车自燃,燃起来时有什么应急措施等;另一类是事后如何处理型的,例如制订完善的鉴定事故、评估损失、索取赔偿程序,制订责任认定的条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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