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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机械---叶轮关风器标准
食品机械---叶轮关风器标准 叶轮关风器 SB/T 1025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1995-05-29批准 1995-10-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TGFY、TGFZ两系列叶轮关风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配置吸气式气力输送系统及通风除尘系统中的TGFY、TGFZ两系列及其改进系列叶办关风器(以下简称关风器)。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简易法 SB/T 10148.4 粮油加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铸件 SB/T 10148.10 粮油加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表面涂漆 3 产品分类 3.1 按单机组合方式分类 a.叶轮关风器,不带传动机构,其形式代号为Y b.组合叶轮关风器,带传动机构,其形式代号为Z。 3.2 产品型号表示方法 T GF □□ T: 粮油通用机械 GF: 关风器 □ : 型式代号 □ : 容量,L 例:TGFZ5表示容量为5L的组合叶轮关风器。 3.3 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表1型号TGFY2.8TGFZ2.8 TGFY4 TGFZ4 TGFY5 TGFZ5 TGFY7 TGFZ7 TGFY9 TGFZ9 容量,L2.8 4 5 7 9 转速,r/min20~60 配用功率,kW0.25~0.55 0.5~0.754 技术要求 4.1 关风器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关风器闭风性能见表2。表2型号TGFY2.8TGFZ2.8 TGFY4 TGFZ4 TGFY5 TGFZ5 TGFY7 TGFZ7 TGFY9 TGFZ9 压降时间(s)甲位1)2317 12 乙位1)1811 7 注:1)甲位、乙位见图 甲 乙 4.3 叶轮转动应灵活,不得卡死。 4.4 机器盍应平衡、无异声、碰擦声。 4.5 对于端面敞开的叶轮,叶轮与端盖之间单边间隙均不得大于0.2mm。 4.6 当产品具有传动机构时,减速箱不得有漏油现象。 4.7 机器正常运转30min后,轴承温升应不大于35℃,最高大于70℃。 4.8 整机噪声,其A计权声压级分为3级(见表3)。 表3dB(A)等级合格品 一级品 优质品 噪声 7670 65 4.9 铸件应符合SB/T 10148.4中第2.5条、2.6条、2.7条的规定。 4.10 电气设备不接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4.11 当机体配有观察窗时,观察窗必须固定牢靠,无碰擦伤现象。 4.12 表面涂漆应符合SB/T 10148.4中第4.3.1条、4.3.2条、5.3.2.3条和5.3.2.4条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第4.2条的测试。 5.1.1 试验装置 5.1.1.1 试验装置由1.5m3空气包,100kPa气压表,空压机Ф20mm阀门和2000mm×Ф25.4mm胶管,出气管口径为Ф18mm,秒表及紧固联接件等组成。 5.1.2 试验方法 5.1.2.1 关风器在试验过程中不运转,叶轮叶片分别放于甲、乙两个位置进行测定,见图甲位、乙位。 5.1.2.2 气包内的压力由40kPa,下降为30kPa所需时间应不少于表2所规定的数值。 5.2第4.3条、第4.4条、第4.6条的试验方法为感官试验。 5.3 第4.5条,用塞尺试验。 5.4 第4.7条,用半导体点温计测试轴承外壳并计算。 5.5 噪声的测试 噪声测试按GB 3768第6.4.1条、6.4.2条、6.4.3.1条的规定进行。 5.6 测量绝缘电阻采用500V兆欧表。 5.7 表面涂漆的检查按SB/T 10148.10中第5.2.1条、5.3.2.3条和5.3.2.4条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产品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1.2 检验项目见表4。 6.1.3 出厂检验的项目中,第4.2条、4.7条、4.8条为抽检,其余各项为全检。 6.1.4 全检项目必须全部合格。 6.1.5 抽检项目的检验方案见表5。表4序号检验章条 项目内容 不合格分类 出厂检验项目 B类C类14.1 一般要求√ 24.2 闭风性能√ √3 4.3 灵活√ √4 4.4 无异声√ 54.5 间隙√ 64.6 漏油 √√ 7 4.7 温升 √√ 8 4.8 噪声 √√ 9 4.9 铸件质量√ √10 4.10 电气√ √ 11 4.11 观察窗 √√ 12 4.12 表面涂漆 √√ 表5检查水平Ⅱ抽样方案正常检查一次抽样 单位样本检验项数 3合格质量水平AQL4 合格 不合格 判定数 批量 样本大小字母 样本大小 Ac Re51~90 E 8 0 2 1 2 8 91~150 F 13 0 3 3 4 13 151~280 G 20 1 3 4 5 20 281~500 H 32 2 5 6 7 32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一般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或老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2.3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全部,项目分类见表4。 6.2.4 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和批合格与否的判定见表6。表6批量≤50>50 样本大小35 判别水平Ⅱ抽样方案一次抽样 不合格分类 B类C类B类C类单位样本检验项数 75 7 5 样本总检验项数2115 35 25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50 120 30 100 合格 不合格判定数 Ac Re0 1 Ac Re 2 3 Ac Re 0 1 Ac Re 3 4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在产品下面显著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内容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编号; b. 转速、动力、质量、容量; c.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7.2 机器、机件包装时,均应固定在包装箱的底盘上,固定用螺栓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松动。随机文件包括: a.产品合格证; b. 产品装箱单; c.使用说明书; d.用户意见反馈单。 7.3产品运输时,应垫平、放稳,包装箱标志应清楚。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型号; b. 箱体体积、质量; c.出厂日期、编号; d.储运标志、发货标志。 7.7 产品包装后的存放要求垫平、放稳。露天存放时应有防雨淋、日晒、积水措施;室内存放时应有良好的通风与防潮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商业机械标委会粮油机械分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内贸易部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晋中粮食机械厂、江阴粮食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南轩、张润牛、陈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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