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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GB 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GB 18352.2-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352.2——2001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Ⅱ) 200l—04—16发布 2004—O7—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录A(标准的附录)型式认证申报材料 附录B(标准的附录)试验结果报告 附录C(标准的附录)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1型试验) 附录D(标准的附录)曲轴箱气体排放试验(Ⅲ型试验) 附录E(标准的附录)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试验 密闭室法(Ⅳ型试验) 附录F(标准的附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V型试验) 附录G(标准的附录)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附录H(标准的附录) I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判定方法 附录I(提示的附录) 参考资料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盟(EU)对指令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汽车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进行修订的指令96/69/EC《修订指令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汽车机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的全部技术内容,以及参照采用指令98/77/EC《技术进步适用于指令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汽车机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的部分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车,即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冷起动后排气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燃油蒸发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等同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l—1999)的第二阶段的相应内容,并增加了气体燃料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实施时间仍按GWPBl-1999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的实施之日起,替代《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GBl8352.12001) 。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GWPBl-1999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阶段) HJ/T26.1—26.5-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GBl4761—2001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都是标准的附录, 附录I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l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轻型汽车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l类车辆。 3.2 M1、N1,和M2类车辆 按GB/T15089规定: 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载货车辆。 3.3 第一类车 设计乘员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t的M 1类车。 3.4 第二类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5 气体燃料 不通过加浓发动机的空气/燃油混合气,而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措施,如:预热塞,改变喷油 正时等。 3.6发动机排量 对往复活塞式发动机,指的是发动机的公称气缸工作容积;对转子式发动机,指的是2倍的发动机公称气缸工作容积。 3.7污染控制装置 指车辆上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排放和蒸发排放的装置。 4型式认证的申请 4.1 一种车型的型式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法定代表提出,提交的内容包括该车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和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等指标。 4,2按本标准的附录A要求提交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型式认证扩展时,需提供相关的其它型式认证复印件及测试数据,以支持认证扩展和确定劣化系数。 4,3必须提交一辆要进行型式认证的样车给负责型式认证的技术检测部门,按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 型式认证试验及排放限值 5.1概述 5.1.1 对于容易影响车辆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性能的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在部件受到振动的情况下,仍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要求制造厂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期限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有效地削减排气管污染物排放和燃油蒸发排放。 如果车辆的催化转化器系统中使用了氧传感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车辆在一定速度和加速度时,理论空燃比(λ)仍能有效控制。 5.1.2 以汽油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必须设计为适合使用GBl7930所规定的市售无铅汽油。 5.2. 型式认证试验要求 不同类型车辆在型式认证时要求进行的试验见表1。 表1 车辆型式认证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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