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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规范性附录)装有纤维吸声材料的排气消声系统的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装有纤维吸声材料的排气消声系统的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装有纤维吸声材料的排气消声系统的要求

A.1 排气消声系统的纤维吸收材料不应包含石棉。

A.2 在整个使用周期内,应保证纤维吸收材料在排气消声系统内稳固不动。

A.3 排气消声系统仅需满足A3.1、A3.2或A3.3中任意一条的要求。

A.3.1 拆下排气消声系统的纤维材料后,受试车的最大加速噪声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A.3.2 纤维吸收材料不应放置在排气消声系统排气气流流经的零件内,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a) 将纤维吸收材料放置在炉中加热至650℃±5℃,保温4h,纤维的平均长度、直径或密度应不减少。

b) 在650℃±5℃的炉中加热1h后,按ISO 2599:1983的规定进行试验,至少应有98%的材料留在符合GB/T6003.1规定的筛孔孔径为250μm的筛内。

c) 在90℃±5℃下,纤维吸声材料用下述成分合成的液体浸泡24h,其质量损失不得大于10.5%。

每1L含氢溴酸(HBr)80.91克(1个当量浓度)的溶液10ml

每1L含硫酸(H2SO4)49.04克(1个当量浓度)的溶液 10ml

加蒸馏水至 1000ml

注:纤维吸声材料称重前,必须用蒸馏水冲洗,并在105℃下干燥1h。

A.3.3 在加速行驶噪声测量前,应采用下列之一的方法,使受试车的排气消声系统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A.3.3.1 持续道路行驶调节

A.3.3.1.1 受试摩托车行驶最短距离按表A1确定;受试轻便摩托车行驶最短距离按表A2确定。

表A1 摩托车持续道路行驶的最短距离

发动机排量(Vh), mL

行驶距离,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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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12265.3-1997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 机械安全----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GB 150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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