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 第61号
为规范再生金属的进口秩序和企业的进口申报方式,打击价格瞒骗,促进我国再生金属行业的健康发展,海关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了调整(详见附件),自2004年1月1日起,进口商在申报进口废金属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的规定填写报关单,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废金属分类目录及报关方法修改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部分金属废料分类目录及报关方法(铜部分)
2003年10月9日
1、以上金属废料的各种金属含量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差,原则上控制在+/-3%之内。
2、报关单填报示例仅表示举例,企业根据实际进口废金属的含量填写。
部分金属废料分类目录及报关方法(不锈钢部分)
产品互链网 © 版权所有 2001-2007 | 服务建立友谊 | 辽ICP备06016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