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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修订草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制冷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制冷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制冷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制冷通用基础标准、商用冷冻设备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ISO/TC86。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复审国家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好本专业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对本专业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相应国际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口的ISO、IEC和ITU等相应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 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面人员或单位参加。在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成员应占多数。企业成员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可以是已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
    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委员十二人以上,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科技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委员和顾问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条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可设联络员,负责与内容有交叉的其它技术委员会的联络,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参加彼此的相关会议和获取相关文件,就与自身负责的领域有关的事项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六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技术委员会委员以及通讯员、联络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供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应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 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 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 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 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注的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顺序号为SAC/TC119。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修改说明
    《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由上一届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1988年7月制订。15年来《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章程》在组建、管理、规范技术委员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随着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形式、运行模式、工作方式方法和要求都发生了变化。为适应国民经济和制冷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需要,本届标委会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修订草案)为依据,特对《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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