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的管理,切实提高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的实际工作能力,保障防腐蚀施工质量,根据《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水综合[2005]26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必须进行培训,培训由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组织,也可由本单位组织,委托考试委员会进行培训。
第三条 经过考试委员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由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颁发《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合格证书》、《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操作工合格证书》。
第二章 防腐蚀质检员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 防腐蚀质检员培训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材料和产品的有关知识;
(二) 金属腐蚀电化学基本原理;
(三) 表面预处理基本知识;
(四) 涂料保护基本知识;
(五) 金属热喷涂基本知识;
(六) 电化学保护施工基本知识;
(七) 影响防腐蚀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各种质量缺陷的形态、产生原因和处理原则;
(八) 检验仪器的使用及维护基本知识;
(九) 施工中防火、防爆、防毒安全及环保的有关知识;
(十) 相关标准的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且有一年以上防腐蚀工作经历者可申请参加防腐蚀质检员考试。
第六条 防腐蚀质检员考试分为基本知识和检验技能两部分,两部分考试分开进行。
第七条 防腐蚀质检员首先参加基本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检验技能考试。
第八条 防腐蚀质检员基本知识考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材料和产品的有关知识;
(二) 金属腐蚀电化学基本原理;
(三) 表面预处理基本知识;
(四) 涂料保护基本知识;
(五) 金属热喷涂基本知识;
(六) 电化学保护施工基本知识;
(七) 影响防腐蚀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各种质量缺陷的形态、产生原因和处理原则;
(八) 检验仪器的使用及维护的基本知识;
(九) 施工中防火、防爆、防毒安全及环保的有关知识;
(十) 相关标准的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九条 防腐蚀质检员检验技能考试要求对防腐蚀样板按规范规定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其检验技能和检测报告符合SL105《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要求的,检验技能考试认定为合格。
第十条 基本知识考试和检验技能考试两项成绩均合格的,防腐蚀质检员考试认定为合格。
第三章 防腐蚀操作工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条 防腐蚀操作工培训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材料和产品的有关知识;
(二) 金属腐蚀电化学原理基本知识;
(三) 表面预处理基本知识;
(四) 涂料保护的基本知识,缺陷的形态、产生原因及处理原则;
(五) 金属热喷涂基本知识;
(六) 电化学保护基本知识;
(七) 施工设备的性能、使用及维护;
(八) 相关科目施工工艺内容;
(九) 施工中防火、防爆、防毒安全及环保的有关知识。
第十二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且有一年以上防腐蚀实际操作经历者可申请参加防腐蚀操作工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防腐蚀操作工考试分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两部分考试分开进行。
第十四条 防腐蚀操作工首先参加基本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操作技能考试。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的考试,视条件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分开进行。
第十五条 防腐蚀操作工基本知识考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材料和产品的有关知识;
(二) 金属腐蚀电化学原理基本知识;
(三) 表面预处理基本知识;
(四) 涂料保护基本知识,缺陷的形态、产生原因及处理原则;
(五) 金属热喷涂基本知识;
(六) 电化学保护基本知识;
(七) 施工设备的性能、使用及维护;
(八) 相关科目施工工艺内容;
(九) 施工中防火、防爆、防毒安全及环保的有关知识。
第十六条 防腐蚀操作工技能考试基本要求如下:
(一)操作技能考试在现场(制作、安装现场或专门防腐蚀施工现场)进行,通过观察实际操作并检验施工质量测定防腐蚀操作工的操作技能;
(二)操作技能考试分为五个科目,每科目相应适用工作范围详见操作技能考试科目表,考试科目合格者可以从事相应的防腐蚀操作。其中,G类科目考试合格者,K类考试科目可以免试。
操作技能考试科目表
|
考试科目 |
考试科目代号 |
适用工作范围 |
|
表面预处理 |
B |
各种表面预处理施工 |
|
空气喷涂 |
K |
空气喷涂及刷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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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无气喷涂 |
G |
高压无气喷涂及空气喷涂、刷涂 |
|
金属热喷涂 |
J |
金属热喷涂 |
|
电化学保护 |
D |
牺牲阳极和外加电流阴极保护
护等 |
各考试科目评定项目如下:
表面预处理(B):现场操作全过程观察、清洁度及粗糙度评定等;
压缩空气喷涂(K)和高压无气喷涂(G):现场操作全过程观察,涂膜外观、厚度、结合力与针孔检测等;
金属热喷涂(J):现场操作全过程观察,涂层外观、金属涂层厚度及结合力检测等;
电化学保护(D):牺牲阳极的安装,辅助阳极的安装,保护电位的测量等。
(三)操作技能考试结果评定依据SL105《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进行,符合规范要求的操作技能考试认定为合格。
第十七条 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考试成绩均合格者,防腐蚀操作工考试认定为合格。
第四章 补考与重新培训
第十八条 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基本知识考试不合格者,一个月之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九条 检验或操作技能考试科目不合格者,允许练习后进行一次补考。
第二十条 取得合格证书的防腐蚀操作工连续一年以上不进行实际操作的,其合格证书自动失效,需要重新参加培训并申请考试。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合格证书由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防腐蚀考试委员会填写考试记录汇总表,报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审批,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此期限内,防腐施工质量一贯良好,无质量事故者,可申请免试延长其证书有效期三年,但不得连续免试。免试期满后应重新提出培训和换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合格证书:
(一)操作工不按施工工艺施工,且不听劝告,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防腐蚀质检员未能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被撤销合格证书的防腐蚀质检员或操作工,一年内不受理其考试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